“幸好我突然想起来了,要不是当场从席梦思中把钱抖出来,我还不知道这么大笔钱要问谁要去。”前来旁听的郑先生很气愤。
郑先生原来住在雨花区某小区,今年2月的一天,准备搬家的郑先生通过电话叫来了一家搬家公司。当天下午,搬家公司连同司机来了6个人帮郑先生搬家。
“我和一起来的人把席梦思搬到电梯后,就回到卧室搬靠着卧室门的床头柜,发现床头柜旁边有一沓现金,面值都是100元的,用纸条捆着,我就赶紧捡了起来。”有些不以为然,被告刘某面无表情地讲述了他的作案经过。 “搬起床头柜刚走一步就踢到了一个东西,扭头一看发现居然还有一叠现金,也是面值100元的,用橡皮筋捆着。我把两叠钱分开拿着,把手放在床头柜的两侧,将床头柜搬到了电梯。怕被别人看见,就直接把钱塞在了席梦思内。”
也就在这时,郑先生就发现钱不见了。原来,这些钱是郑先生前一晚才带回来的,随手就放在了床头柜里。搬家是临时决定的,就把放钱的事情忘记了,等到想起来,夫妻俩就赶紧下楼去找。“我问有谁看见过这些钱没?结果没有人承认,我就只好把他们又带回我家里,然后报了警。”郑先生说。
民警赶到后,在业主和几个搬家工共同见证下,司机对他的车子进行了全面地检查,“当我把席梦思的棉絮拿到地上时,就掉出了两叠钱。”搬席梦思的只有两个人,民警对刘某和另一名员工进行询问后,刘某这才终于承认了自己盗窃的事。
22岁的刘某是龙山县人,刚到这家搬家公司工作一个月。
“当时业主问你的时候你怎么不承认?”法官问道。
“我为什么要承认啊,我又不是偷盗,只是帮他把钱从一个家搬到另一个家里。”看上去还挺老实的刘某,在法庭上居然开始油腔滑调起来了,一副死不认账的样子。
因案情复杂,法官宣布改日宣判。